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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或监护人)职责与义务、学生职责与义务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常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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